各校外教学点:
为做好 2023 年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 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交备案材料
1.备案表(见附件 1);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5.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6.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二、相关说明
1.备案表中人员配比要严格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填写(附件 2)。主讲教师以校本部任课教师为主,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以函授站聘请为主。
2.所有备案材料于12月 23 日前提交PDF版本(签字盖章)至继续教育学院招培部。
3.本次备案工作十分重要,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站点负责人亲力亲为,严格把关,切实做到准确、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填写过程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校本部招生培训部联系,0555-2311477
特此通知。
附件:1.备案表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附件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高校基本信息 |
高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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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所在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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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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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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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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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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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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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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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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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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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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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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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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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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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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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 |
设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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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所在省辖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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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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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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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主管或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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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管理协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协议生效:年 月 日 协议截止:年 月 日 |
校外教学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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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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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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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负责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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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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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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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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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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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跨省设置 校外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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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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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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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医学或涉医 校外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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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设点单位经费 分成比例(与学费总额之比) |
% |
招 生 计 划 |
专业名称 |
招生层次 |
招生人数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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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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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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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
计划在籍生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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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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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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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 |
可用的办学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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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实训用房 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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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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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直播室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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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研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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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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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室规模(开设外语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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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使用的图书藏量(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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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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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
(可通过协议明确) |
人员配备 |
稳定承担该教学点 任务的主讲教师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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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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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 人员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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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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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教师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 学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拟任教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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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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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 教师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学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拟辅导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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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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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 人员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学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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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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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学历/学位 |
承担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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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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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意见 |
设点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意见 |
学校领导(签字) 高校(公章) 年 月 日 |
设点单位属地市教育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高校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地方高校跨省设点需填写此栏,其他情况无需填写) |
(盖章) 年 月 日 |
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或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设点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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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职成〔2022〕3号)要求,从2023年1月起,各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应按照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现就做好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与备案工作
(一)程序和时间
1.主办高校组织自审。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完成所属校外教学点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附件2);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2.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组织初审。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结合高校审查结果,会同主办高校对辖区内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审核并确定初审结果,于12月底前在备案表提出初审意见(需加盖公章),并分别上传省管理平台,纸质版快递至继续教育网络园区汇总报省教育厅。
初审意见分“同意设立”、“不同意设立”。对于“不同意设立”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有在校生的原教学点,由主办高校指导原合作单位做好已有在校生教学支持服务工作;二是没有在校生的教学点,直接撤销。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直县(市)教育局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评议复审。
4.主办高校进行最终提交。复审意见为“同意设立”的高校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教育部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教学点信息。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设置条件
1.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2.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教学点,有关高校要终止合作办学关系,坚决予以撤销,并做好善后工作。因违规办学,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办高校和相关单位责任。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整改期间主办高校不得继续安排其招生计划。
二、材料提交说明
有关高校在“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平台”(http://hsz.ahjxjy.cn/login.html)填写有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涉及签字盖章的材料需要上传PDF版),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在2022年12月27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2023年1月以后,复审合格的高校(包括部直属高校)登录“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提交有关材料,并附上教学点属地教育局的统筹意见,提交后从系统导出PDF并盖章,寄至省教育厅予以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控制数量范围,科学合理设置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地方人才培养需求和生源等状况,科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和范围,原则上总量保持“只减不增”。原则上,省属高校只能在本省内设置校外教学点。每所高校在同一城市只设一个校外教学点,一个教学点只为一所主办高校服务。高校作为校外教学点的,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当地社会需求和主办高校的意愿为多所主办高校服务。
(二)规范专业设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主体责任。开齐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和公共基础课程,科学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全面负责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招生录取、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基本职责。依托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安徽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推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线上线下相融合教学模式改革、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实施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保证培养质量。
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招生专业。原则上校外教学点不安排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本省高校在同一教学点开设专业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其中教学点为公办学校的开设专业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省外高校在同一教学点开设专业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同一教学点不得开设不同主办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
(三)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自查整改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归口管理,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省教育厅将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市教育局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对出现虚假宣传、点外设点、买卖生源、代学替考、搭车收费牟利等行为开展严厉惩戒,对产生教育质量低下、管理秩序混乱、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视情给予相关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自2023年1月起,各地、各高校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于已备案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须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合规利益与需求满足。
(四)增设校外教学点的要求
各主办高校申请在皖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先申请入驻“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依托园区平台实施远程化教学,并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是否具备在线学习支持服务条件,以确保远程化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
四、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电话:0551-62831840
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技术支持服务:
袁舒雯(教育部平台)0551-64652807
张月蓉(省平台)0551-663633772
联系电话:
支持服务QQ群:468692156
快递地址:合肥市九华山路3号安徽远程教育大厦19楼继续教育网路园区管理中心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6日